馬英九特別費案,台北最高法院下午三審裁定無罪,是馬案的終審裁決。
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,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」將馬英九起訴,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。
台北地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,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,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。
經上訴,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判決馬英九無罪,余文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。
今年一月九日,台灣高檢署認為,因本案判決攸關首長特別費性質的認定,未來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偵審同類型案件具有關鍵性的指導作用,宜由最高法院就此爭議問題做出統一見解,較能避免同類案件的用法歧異,因此提起上訴。經過三個月審理,最高法院下午作出終決裁定。
最高法院說,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,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進行爭執,空泛指摘首長特別費性質認定違法,但對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、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等部分,未做任何指摘,因此檢方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。
最高法院表示,一、二審法官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,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,讓會計人員陷於錯誤;認定會計人員也並沒有陷於錯誤;也認定領據列報方式核銷特別費部分全部都因公支出,沒有任何不法所得,因此認為馬英九沒有貪污與背信犯行。




